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1-11 阅读:1819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人口基金会)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使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审定、发布和废止工作更加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口基金会的各类规章制度。各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均需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规章制度名称、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废止、施行时间、附则等内容。

第四条  规章制度名称采用单位名称+核心主题词+管理、规定或办法的格式,例如: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名称一般包括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决定等。

第五条  规章制度编制部门应当确定拟编制规章制度的主题,草拟提纲,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征求汇总各部门意见后形成规章制度草案。

第六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内容完整,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具体可行,符合规章制度模板格式要求。

第七条  规章制度草案的内容用条文序列的形式,如:第一条、第二条依次表述,每条可分为项、目两个层次。“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如:(一)、(二)等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如:1.、2.等依次表述。条文较多的,可分章、分节表述。

第八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编制部门部长、分管秘书长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各部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意见反馈编制部门。

第九条  根据意见修改后的规章制度草案,可由编制部门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法律顾问提出的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必须采纳。

第十条  完成编制审查的规章制度,需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定表决。表决通过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规章制度文本,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通过OA办公系统进行发布。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规章制度编制部门为适应人口基金会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等情况,对有关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修订。

二) 规章制度的修订需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核,理事会表决通过,再予以发布实施。

第十三条  拟废止的规章制度由编制部门提出申请, 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核,理事会表决通过,再予以废止。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废止的规章制度,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通过OA办公系统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工作规定如下:

一)规章制度解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章制度制定的宗旨与原则。

二)凡属重要规章制度条文本身或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应由规章制度编制部门按照程序提出建议,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核,由规章制度编制部门作出解释。

三)凡属一般规章制度的解释问题,由编制部门负责解释,解释有困难或其他部门对其做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的,由编制部门提出解释建议,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后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一经正式颁布实施,即为人口基金会管理法规,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2年12月28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