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8-14 阅读:63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中国人口福利事业发展,是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内容。为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中国人口福利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二章     服务领域与形式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和活动;促进人口福利的中外文化交流活动;与人口福利事业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文秘、档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项目活动、礼仪接待、导游服务、后勤保障及其他基金会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本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二)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四)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本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 志愿者可根据本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本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本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十条 申请者经本基金会管理部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即为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十一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十二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办法: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本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二)向中国志愿者协会、北京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推荐,参与有关奖项的评比;

(三)本基金会作为公益性文化活动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志愿者做出实习鉴定;

(四)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本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