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1-11 阅读:7883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人口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人口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基金会公章,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内设机构的印章,须由人口基金会办公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报批(报备)刻制,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内设机构严禁私自刻章。

第三条 公章刻就后,由人口基金会办公室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印章刻就后,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内设机构发文启用,必要时,由人口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四条 公章由办公室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得将公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由用印人OA申请,写明用印事由,经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基金会分管领导逐层审批通过后,方可将公章借出。用印结束应立即将公章归还办公室印章保管员,并在OA上做归档处理。印章可由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内设机构专人保管,并负相应管理责任。

第五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由用印人OA提出用印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签批后,必要的经财务部、人口基金会法律顾问审核、由办公室统一核稿,再经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加盖人口基金会公章。

第六条 凡以人口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只能加盖人口基金会公章。由用印人OA提出公文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秘书长签批后,由办公室统一核稿,再经秘书长审批通过后,由用印人编上文号印发正式红头文件,方可加盖人口基金会公章。

第七条 凡涉及捐赠证明、银行取款单、回执报名等特殊用印情况,由用印人通过OA申请快捷用印,并附相关签批、收文流程,方可加盖人口基金会公章。

第八条 介绍信存根填写内容必须和所开介绍信填写的内容一致,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

第九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内设机构的印章不得代表人口基金会作为对外用章,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文件,只能用于签署、印发经人口基金会审批同意的需要办理的事项、人员往来和联系业务的证明,及以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内设机构名义对外联络的文件、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

第十一条 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公章和印章即行停用,交办公室处理。停用公章和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印章在受到散失、损毁、被盗的情况时,公章和印章管理人员应迅速向办公室提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报告书须经秘书长确认。办公室根据情况依本制度办理改制。  

第十三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公章和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暂停用的公章和印章由办公室封存。旧公章和印章在更换时上交,或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口福利金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23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