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费用开支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22 阅读:4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各相关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促进人口福利事业发展,实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人口基金会”)费用开支的统一标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建立廉洁、公正、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控制和降低各项工作成本。经费使用责任坚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取得票据的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条 行政管理费用、业务活动成本、筹资费用及其他符合人口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支出按程序报会领导审批通过后,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管理费用、业务活动成本、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章 费用开支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费用开支的范围包括:

(一)为开展公益活动、公益项目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筹款支出(筹集支出为筹集资金发生的费用支出;

(三)组织与宣传等费用;

(四)行政办公经费;

(五)其他费用。

第六条 费用开支审批权限:

管理费用及筹资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分管领导签批;单笔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的,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秘书长签批;单笔支出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秘书长签批。

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在1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分管领导签批;单笔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秘书长签批;单笔支出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秘书长签批。

第七条 各项费用开支由各部门负责人查核、会计复核、财务资产部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会领导审签,报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签批。

 

第三章  日常费用开支报销

第八条 办公费:购置办公用品费用应控制在年度预算之内。各部门按需填写《办公用品需求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办公室统一采购。

第九条 租赁费:因业务需要租赁的房屋、场地、设备及其他等方面的费用,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十条 物业管理费: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十一条 水电费:公用水电费由办公室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后,按程序报销。

第十二条 邮电费:人口基金会公务发生的邮电费由办公室负责,各部门项目发生的邮电费由各部门负责,按照预算据实签报。邮电费在行政运行费用中列支,因各专项业务发生的上述相关费用,在各项目的邮电费中列支。网络费用支出,在相关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维修(护)费: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路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十四条 北京市内交通费:各部门在京内因公外出可乘坐出租车,实行部门定额包干制度。每月各部门统一按照定额报销北京市内交通费。按照每月人均400元的标准核定,鼓励绿色出行。若因工作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加班晚9点后打车的,可凭票据实报销北京市内交通费。外出事由、起始地点须在报销单据后背书说明。秘书长级以上领导因公出行由分管部门负责填报。

公务车产生的交通费用属于“三公”经费,不在此列支。

第十五条 误餐费:员工因公在京内办事,中午因工作原因无法返回单位用餐,每人可在不超过50元标准内凭票报销误餐费。因部门临时加急等工作原因,在晚上6点以后仍需要在单位工作的,每人可在不超过50元标准内凭票报销误餐费,报销时需要写明时间、加班人数、具体加班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需据实把关。相关费用需在发生后3个月内报销,过期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讲课费按照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评审、咨询费,以会议形式组织的评审、咨询,按照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每天最高不超过500元;会期超过2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评审、咨询,按照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天最高不超过400元,其他人员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评审和咨询的内容,属于各部门发包课题研究内容并已支付课题费的,不得重复支付其他费用。已支付评审、咨询、讲课等费用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误餐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务费:自制原始凭证发放补贴、劳务费等,均须制成表格形式,必须包含姓名、事由、金额、领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签字等信息。人口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岗位职责内的劳务费。

第十八条 会议费及培训费管理细则详见《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会议费用管理办法》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其他费用支出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四章  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条 差旅费是指人口基金会在职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工作(主要包括参加会议、出席活动、组织培训等)期间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和通讯补助费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因公外出须填写《公务离京报告单》,按规定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此期间产生的任何费用将不予报销。参加外部会议培训、出席会议活动,还需提交会议培训或活动的书面通知。

委管干部因公外出,除附《公务离京报告单》外,还须附委办公厅审核批准后的《国家卫生健康委离京审批单》,同时作为差旅费财务报销依据,委管干部名单需经办公室(人事部)确认。

严格控制外出人数和天数,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组织观光旅游,从严管理差旅费报销。非因工作需要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开支,由因公外出人员个人自理。

第一节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在职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工作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因公外出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   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它

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理事长级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秘书长级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因公外出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标准的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特殊情况需报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到因公外出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外出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坚持节约成本的工作理念,应尽量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五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均可自愿选择购买人身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由人口基金会人事部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在职员工,不再重复购买。

第二十六条 事先报请会领导批准的因公外出人员就近回家省亲的,其经转车、船费用自理。

第二节  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快捷酒店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二十八条 住宿标准参见《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见附件)执行。外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公外出人员无法提供正规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十条 因公外出人员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及费用限额内,尽量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所住宿。

第三节  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外出期间发生的伙食费用。除到西藏、青海和新疆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三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因公外出人员,乘坐当日的伙食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特点,外出人员一般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当地确实不能安排用餐或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按伙食补助标准,在规定标准内凭对方开出的单据或发票报销。

第四节  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市内交通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期间在常驻地以外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市内交通活动给予的补助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根据我会工作特点,外出人员一般不发放异地市内交通补助费,当地不能安排交通或向接待单位交纳交通费的,按市内交通补助标准,在规定标准内凭对方开出的单据或发票报销。

第三十五条 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因公外出人员,乘坐当日的市内交通补助费按以上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若当日往返,可领取往返交通补助160元。若因工作需要早7点前或晚9点后打车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凭票据实报销北京市内往返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 对于开展考察、调研、督导或到偏远地区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确需在异地租车,需在离京报告单上注明租车的事由、天数、人数。租车期间不再报销异地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 报销异地租车费时需提供租车使用发票和用车记录单(列明所租用车辆的车型、用车时间、起止地点、行车路线、人数、里程费用等信息)。租车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原则需有签订租车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原因超过标准报销异地市内交通费需书面说明情况,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及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本单位承担,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节  调动、搬迁差旅费

第四十条 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用,按照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的标准凭据如实报销,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一条 人口基金会在职员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调动、搬迁等各项费用,按相关标准,由人口基金会予以报销。

第六节  探亲差旅费

第四十二条 职工探亲乘坐火车(包括直快、特快列车)

的,不分职级,一律予以报销硬卧车票费用。报销时须同时出示会领导批准的个人探亲申请及原始火车票据。

第四十三条 职工探亲不予报销飞机票。因故乘飞机的,可按始发地至目的地的火车硬卧车票费用予以报销,超出标准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自理。

第四十四条 职工探亲期间(包括因公外出时经转回家省亲)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和通讯补助费。

 

第五章  借款/预付款办理

第四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可办理借款及预付款业务,工作人员需通过OA办公系统提交借款/预付款流程,借款审批权限及流程与费用开支报销审批流程一致。因公外出借款须在返回后两周之内完成报销。

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我会规定不允许借空白支票,现金及转账支票严禁以任何名义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四十六条 所借支票由经手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因个人原因遗失支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借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公外出借款或单笔报销现金1000元及以上的,需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财务资产部准备。

第四十八条 凡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按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拟定付款计划,报财务资产部审核后按程序办理借款。

第四十九条 借款职工调离或退休的,应提前到财务资产部核实借款明细信息。核实完成后借款部门根据后续工作安排,指定其他人员对接借款工作,财务将根据部门指定人员,对相关借款进行调整。

 

第六章  职工医疗、医药费报销

第五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人口基金会已为全会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医疗费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商业保险结算。

第五十一条 职工每年均可享受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由人口基金会统一支付。

 

第七章  招待费标准

第五十二条 公用招待费主要包括国际来访客人外事接待、外省(区、市)及外单位来访客人接待等因业务联系所产生的招待用餐费用。

第五十三条 招待费报销时,经办人须同时填写支出凭单和《招待餐费统计表》,按要求如实注明被招待单位名称、被招待客人姓名、实际用餐人数、餐费标准及餐费发票张数。合并报销招待餐费时,须逐一进行背书说明。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四条 招待餐费根据工作需要,分人均50元、80元标准,由部门负责人据实掌握,超过人均80元,需事先报秘书长批准。一般业务往来就餐,每个部门配有餐卡,可在楼下充值、就餐。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为开展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不得超过年度支出预算,严禁铺张浪费。在接受相关检查时,本着“谁接待、谁负责、谁解释”的原则,经费负责人应能说明接待对象、接待缘由和接待情况。

 

第八章  报销规范

第五十六条 书写规范:报销凭证应当按报销内容分类填写。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或签字笔填写报销凭证,严禁使用圆珠笔(油笔),字迹清晰工整,填写内容完整。不得涂改、挖补。

五十七条 报销前做好原始凭证分类汇总等准备工作,对齐粘贴后填写支出凭单。所报销费用的发票,必须是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发票上印有税务局或财政局收费专用章和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各种印章必须清晰。发票内容中必须包含单位名称、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和日期等信息。

第五十八条 将按规定填好的支出凭单(附上原始单据)交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查核,报销时应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合同)、律师函、预决算报告等资料。涉及采购的,按人口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公益项目、专题活动、合作项目及其他符合人口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活动经费支出,按程序报会领导审批,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后按预算执行。签报时需提供预算、协议(合同)、律师函等资料,涉及采购的,按人口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财务资产部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接收,并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按照要求征询补证。

第六十一条 每周二、四为财务审核、报销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所有,经2017年2月20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1日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