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22 阅读:4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会外事工作及国际合作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事无小事。人口基金会外事工作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国际合作部(以下简称“国际部”)是人口基金会外事工作的责任部门,在会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处理本会涉外事务,设立并执行涉外项目。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审批及管理

第三条 加强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严肃外事纪律,严格出国审批程序。

第四条 制定年度出国计划,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司(以下简称国际司)报送下一年度出国计划表(附件1)。出国计划应当由人口基金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并经财务部门经费先行审核。出国计划内容除申报领导班子成员出国计划外,还应当将人口基金会年度内临时性出国培训、科研及学术会议等活动一并列入。

第五条 办理司局级人员出国的主要程序:

1.填写《司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或同期出国;

2.在人口基金会内部进行财务先行审核和公示;

3.向国际司提交任务批件审批件、出国经费审核意见、《司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公示情况表》(附件3)、外方邀请函原件及翻译件、日程原件及翻译件、人员中外文简历、行程(从离京到返京的全程,含航班信息和每天的会议/活动内容)等。国际司审核后,报业务主管委领导及分管国际合作工作委领导审批,正司局级人员还须报委主任;

4.任务批件下达后,办理政审、护照和签证等手续;

5.回国后7日内将护照交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统一保管;

6.回国后3周内向国际司报送出国报告。国际部视情报会领导并在内部公开。出国报告将作为批准本人下一次出国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办理其他人员出国的主要程序:

1.在人口基金会内进行任务审批、财务先行审核和公示及政审;

2.向国际司提交任务批件审批件、出国经费审核意见、《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公示情况表》、外方邀请函原件及翻译件、日程原件及翻译件、人员中外文简历、行程(从离京到返京的全程,含航班信息和每天的会议/活动内容)等;

3.任务批件下达后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

4.回国后7日内将护照交国际部统一保管;

5.回国后1个月内向国际部和相关部门提交出国报告。

人口基金会部长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国,由国际部草拟请示,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人口基金会涉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核。

第七条 财务部门须对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如出国经费系外国企业或机构的捐赠资助,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捐赠资助应当以单位法人名义接受,纳入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接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会同业务部门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同意。

第八条 严格执行应邀出国规定。出国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当与出国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国。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领导干部个人受邀参加国(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举办或者资助的各类研讨会、论坛、庆典、宴请等活动的,需第一时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严格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会领导及以下人员出国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

第十条 严格控制出国团组人数。团组人员构成应当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国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出访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情况,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第十二条 严格出国经费管理。财务部门要根据出国经费预算和年度出国计划,对具体出国任务逐一进行任务和经费联动审核,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财务部门必须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费用的核销管理。要按照预算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对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认真审核,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团组在外公务活动时间应当占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或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对商定的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甚至随意取消。对达成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抓好落实。出国团组应当客随主便,礼宾应当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尊重对方安排,不得提出过高要求。

第十四条 出国团组应当勤俭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用餐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对外收受礼品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国团组在外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未经事先批准,不得擅自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承诺在华承办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等。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六条 已在本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

第十七条 国际部负责因公护照的登记和管理,并按照国际司因公护照管理要求,做好因公护照收缴、注销及登记工作。

办理离职、离(退)休手续人员的因公护照,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及时上报国际司办理注销手续。在职人员因公护照到期并且经确认护照内页签证已全部到期后,可以退还本人保管。

第十八条 办理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双跨团组)的要求:

(一)双跨团组是指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的人员参加的出国团组,应当从严审批;

(二)双跨团组的成员原则上仅限来自地方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单位人员、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并须征得其所在省(部)级外事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不得指定具体人选;

(三)人口基金会没有出国任务审批权,不得组织双跨团组,不得自行下发组团通知。

(四)人口基金会工作人员如因工作需要,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应当事先请具有外事审批权的组团单位向国际司发送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中不得指定具体人选。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进行事前公示和事后公开。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要事前在人口基金会内部公开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开的,将不予审核批准。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及时填写由全体团员签字的出访期间实际日程安排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报告表(附件4),并在人口基金会内部公开栏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每年1月和7月初前向国际司提交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实际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数及人次数、前往国家或地区情况,出国经费及其来源、出国报告、护照管理等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或困难。

第三章  接待及邀请国(境)外团组和人员来访

第二十一条 我会邀请和接待外国代表团或人员来华,需在计划接待时间一个月前申报,请示内容应包括:邀请和接待来访理由,其中包括与外国来访组织和个人简单联系的经过、对方的基本情况;来访人员的名单、身份以及访华的主要目的和要求;接待日程方案;经费来源,包括来访者国际旅费和国内接待费用。请示需要人口基金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职能部门(国际司)审批。

第二十二条 邀请外国代表团组和人员来华,经国际司批准,并根据外交部授权和外国代表团或人员来华目的及性质签发相应的《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第二十三条 我会邀请的外国访华团或来宾若有较高身份的或确有必要请会领导会见的,由邀请部门在计划会见时间的半个月前提出书面请示,由国际部负责协调安排,并报会领导。

第二十四条 一般人员对口交流或事务性来访由国际部办理安排。

第四章  应邀赴国(境)外短期访问

第二十五条 人口基金会工作人员应邀赴国(境)外短期访问,需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国际部负责手续的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在华举办各类涉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 人口基金会各部门以本会名义与国外机构举办、承办或共同主办在国内召开的国际会议、论坛、展览和纪念活动等涉外活动,应由国际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会领导审批,并报国际司及有关司局备案审批。如若涉及涉外公开募捐合作事项,需要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外交部有关司局批准。

第六章  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各类国际合作

第二十七条 人口基金会与境外机构的联络和谈判由国际部负责组织;有关合作协议、备忘录由国际部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后提出报告,经会领导审核签批,并报国际司备案。

第七章  外事宣传

第二十八条 国际部负责人口基金会的外事宣传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口基金会各部门以单位或个人名义接受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媒体的记者采访、协助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工作或其他相关事宜,应提前一个月将记者姓名、机构简介、相关对话报道、采访事由、应答内容等报国际部备案,重要内容由国际部报会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邀请外国代表团随行记者、专业记者以及采访国际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外国记者需经国际部申报,应提前一个月将记者姓名、机构简介、相关对话报道、采访事由、应答内容等报国际部备案,经人口基金会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统一对国际机构、外国媒体等相关涉外机构发布人口基金会新闻宣传内容。

第八章  国际合作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际合作项目是指我会直接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部门、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企业、境外科研院校等合作的各类项目。涉及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境外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等的合作事项,应按规定报业务主管司局批准后履行相应手续。涉及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境内临时活动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口基金会各业务部门均可设立国际合作项目。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国际合作项目的立项、协调外方商谈及协议签署,根据协议确定项目管理机制并推进实施。

国际部为各业务部门提供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并监督项目执行,帮助推广成功经验。财务部负责规范和指导项目执行单位项目资金的管理,审核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监督和审计项目资金的使用;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业务领域,对项目的设计、实施、监督和总结进行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并参与推广相关经验。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管理,根据《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实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赴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的因公团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口基金会国际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3年12月21日人口基金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