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15 阅读:21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人口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人口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口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由人口基金会占有、使用的,一般设备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1.  房屋及构筑物。包括业务及管理用房、简易房、房屋附属设施、构筑物。

2.  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

3.  专用设备。包括专用仪器仪表、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等。

4.  家具、用具及装具。包括办公家具、用具及装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财务资产部是人口基金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人口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协同办公室做好资产购置、登记造册、财产清查、报废处置等工作;

(三)接受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指导;

(四)定期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资产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资产统计、处置报表及报告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人口基金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出入库、保管维护等工作;

(二)负责部门人员资产配置、领用登记,及退休、调离人员资产交还手续

(三)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每年与财务资产部进行固定资产核查,保证账实、账证、账账相符;

(四)做好处置资产的保管、处置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及验收

第七条 人口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可通过购置和接收捐赠方式取得。

第八条  购置固定资产实行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1.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按照固定资产存量、使用期限、部门需求,编制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

2.财务资产部对办公室提交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从存量资产、资金安排等方面进行审核,编制下一年度的国有资产购置预算,并于部门预算“一上”报委财务司审核,财政部审批。

3.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及工作程序,由办公室对资产实施采购。

4.固定资产采购按照《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单价或批量总价5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委财务司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获批后,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及工作程序,对资产实施采购。

第九条  固定资产由捐赠而取得的,应标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的,参照《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购置及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办公室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最低使用年限内原则上不得更新。如在使用年限内损坏,确实无法修复或修复缺乏经济性的,经办公室核实后报秘书长批准,该资产的更新方可纳入购置预算。

    第十二条  采购的固定资产,验收需请购部门和办公室根据合同共同验收,并签署验收单。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人口基金会固定资产按部门人员配置,公用设备(如:便携式计算机、照相机、投影仪、摄像机等)按相关规定及部门需求配备。建立领用、退还手续,统一录入进行管理。人口基金会每项固定资产应当粘贴固定资产标签,各部门不得自行撕贴。

第十四条 人口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按照年度顺序编号。

第十五条 使用人及管理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及时进行保养和修理,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使用人因个人疏忽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赔偿。

第十六条  退休、调离人员需在离职前将所占有资产移交办公室,并持移交证明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由接交人与原保管人按规定详列固定资产清册,核查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人口基金会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特殊原因需出租、出借的,由办公室按程序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九条  人口基金会报废固定资产,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核验,按程序经秘书长批准后核销。报废大型的、精密的或者贵重的设备,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后,按程序核销。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需设置台账,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台账内容包括资产编号、资金来源、取得时间、领用人、领用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  固定资产盘点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分为定时盘点和不定时盘点。定时盘点为每年度期末进行的常规性盘点,不定时盘点为临时工作或审计、检查需要进行的抽查盘点。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会同财务资产部对实务资产进行逐一盘点,并要求资产领用人在资产盘点明细单上签字。

盘点后盘点明细单由财务资产部和办公室各保存一份,装订存档。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固定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制度中的折旧年限,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同)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发生产权变动的;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人口基金会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固定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报废、对外捐赠、出售等。

第二十五条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室提出方案,按程序报秘书长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所有,经2017年2月20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2月28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