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慈爱基金章程
发布日期:2024-03-14 阅读:7223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慈爱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慈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吸纳更多社会力量的参与,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接受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金宗旨:致力于贫困地区儿童教育、医疗卫生、残疾人事业、人文环境的改善,促进慈善文化发展,推动幸福家庭创建。
  基金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赠方意愿、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

  第四条 基金来源:
  1、由基金发起人(河南嵩山大法王寺释延佛方丈)动员社会捐资100万元作为创始基金;
  2、社会募捐;
  3、组织开展专项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4、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与资助;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捐赠:
  1、邮政汇款: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邮编100081;
  2、银行汇款:人民币开户行:工商行北京新街口支行,帐户名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人民币帐号:0200002909014407253;外币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帐户名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外币帐号:778350014171;
  3、网络在线捐赠:www.cpwf.org.cn
  捐赠注明:慈爱基金;
  4、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基金。
  第六条 基金的用途
  本基金在贫困地区开展活动,主要用于:
  1、改善教育教学条件,资助困难家庭儿童完成学业;
  2、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对急难病患者实施救助;
  3、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对残疾人捐赠辅助器具等;
  4、改善生态环境,开展环境保护的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
  5、改善人文环境,推动、弘扬和传播慈善文化;
  6、改善家庭生活状况,对自然灾害导致的贫困家庭进行救助。
  第七条 基金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在本基金援助范围内,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公益性质,利国利民为原则,致力于贫困地区儿童教育、医疗卫生、残疾人事业、人文环境的改善,推动慈善文化发展,促进家庭幸福和睦、社会文明和谐为内容的项目活动。向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项目计划书;
  2、项目审核。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审批;
  3、项目执行。按照审批的项目计划书和预算方案,拨付项目经费,组织项目实施;
  4、项目评估。项目中期或项目结束,邀请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公告。
  第八条 基金设在甲方,由甲方设立专项财务科目、专款专用。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1、基金每年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对接受捐赠、项目开展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2、基金每年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方案,并严格在计划和预算范围内开展工作;
  3、基金年度公益支出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益支出不低于基金年度新增额的70%。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 基金设管理委员会,专责基金筹募、管理和项目实施。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基金发起人、捐赠方代表组成。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3-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执行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委员若干。执行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派员担任。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2、选举和罢免执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3、对项目计划书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提交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审批;
  4、拟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审议;
  5、对拟开展项目活动的立项和相应的执行方案、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提交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审批;
  6、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与管理;
  7、拟定本基金的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报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审议。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四条 基金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终止时,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基金终止前须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基金进行清算。在清算期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六条 基金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并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批准后生效。章程修改程序同此。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