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21 阅读:5891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17日秘书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办法》,结合人基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在职员工和70岁以下退休司局级干部。

第三条  人口基金会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领导下,实行从严管理、分级负责。办公室(人事部)为我会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信息备案

第四条  人口基金会在职司局级干部信息纳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因私出国(境)信息库,由委人事司向国家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办公室(人事部)负责向国家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我会内设部门负责人、70岁以下退休司局级干部。

第五条  办公室(人事部)应根据干部的职务调整、辞职、退休等岗位变动情况,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委人事司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六条  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和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当在确定出国(境)计划后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二)《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承诺书》;

(三)《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仅申办证件填写);

(四)本人签字的因私出国(境)书面申请(仅在职司局级干部填写)。

第七条  在职正司局级干部的申请由人事司征求驻委组局意见并复核,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报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在职副司局级干部的申请由人事司征求驻委组局意见并复核,报分管委领导审批。我会部门负责人、70岁以下退休司局级干部的申请由办公室(人事部)复核,报分管秘书长同意后,报秘书长审批。原则上,在职正司局级干部因私出国(境)需提前一个月报批,其他员工需提前两周报批。

第八条  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因私出国(境)。

第九条  在职司局级干部及部门负责人原则上每人每年可申请因私出国(境)一次,一般应当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集中年休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部门负责人在其他时间段出国(境),时间不超过2周。

第十条  员工因私出国(境)须向单位报告并履行相关手续,签订《因私出国(境)承诺书》,并有明确事由,无明确事由的不予办理。可申请因私出国(境)事由的主要包括自费旅游、探亲、子女上学、结婚相关事宜等。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制度。

办公室(人事部)负责收缴我会相关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司局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司集中保管;内设部门负责人、70岁以下退休司局级干部的证件由办公室(人事部)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 相关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所持证件交由办公室(人事部)保管。因私出国(境)申请获得批准后,因故取消或延迟出国(境)计划的,应当及时交还办公室(人事部)所持证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 (境)管理工作是干部监督的重要内容,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服从管理,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拒不上缴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口基金会办公室(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2017年 2 月 20日)起施行。

 

附件:

1、在职司局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部门负责人、70岁以下退休司局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3、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承诺书(司局级)

4、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承诺书(司局级以外)


在职司局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委党组书记批示

分管委领导意见

申请人

(签名)


前往地点


单位和职


国(境)停留时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因私出国

(境)事由


请假类别及天数

法定节假日(      天)、年休假(      天)、

   其他          (请详细注明,         天)。

所在单位

意见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驻委纪检组监察局意见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司

意见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须由申请人本人填写。请工整手写,不要涂改。

 

部门负责人、70岁以下退休司局级干部

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申请人

(签名)


前往地点



国(境)停留时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因私出国

(境)事由


请假类别及天数

法定节假日(      天)、年休假(      天)、

   其他          (请详细注明天数)。

特别情况说明:

 

人事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副秘书长意见


秘书长

批示

 

                         

            年    月    日

注:此表须由申请人本人填写。请工整手写,不要涂改。

 

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承诺书

(司局级)

一、我填写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等向组织申报的情况完全属实,个人对以上情况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二、我了解《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完全遵守国家关于出入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关于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制度规定,知悉应当承担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三、我将严格按照填报的国(境)外停留时间出入境。

四、我完全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确认自己的健康状况良好,可以从事出国(境)活动。

五、我本人承担因私出国(境)的一切费用。在因私出国(境)过程中或因因私出国(境)发生的一切事宜由我本人负责。

六、我将在办妥因私出国(境)证件后5天内,向人事司报告并登记,并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人事司集中保管。我将在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人事司集中保管。

我本人已认真阅读全面理解以上承诺内容,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承诺书

(司局级以外)

一、我填写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等向组织申报的情况完全属实,个人对以上情况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二、我了解《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完全遵守国家关于出入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关于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制度规定,知悉应当承担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三、我将严格按照填报的国(境)外停留时间出入境。

四、我完全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确认自己的健康状况良好,可以从事出国(境)活动。

五、我本人承担因私出国(境)的一切费用。在因私出国(境)过程中或因因私出国(境)发生的一切事宜由我本人负责。

六、我将在办妥因私出国(境)证件后5天内,向办公室(人事部)报告并登记,并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办公室(人事部)集中保管。我将在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办公室(人事部)集中保管。

我本人已认真阅读全面理解以上承诺内容,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