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2016-02-25 阅读:5990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人基会”)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工作程序,降低采购成本,保障人基会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基会日常办公和捐赠项目所涉及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固定资产采购详见《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人基会自用办公用品及服务根据需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和管理。


第二章  采购原则

  第三条 采购的基本原则:预算节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节能产品,同等条件下就近采购,不得化整为零。

临时性应急的货物(服务)采购除外。


第三章  采购项目

  第四条  人基会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执行国家卫计委相关规定。人基会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方式

  第五条  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六条  采购基本程序

  一、编制采购预算。年初编制采购预算,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预算,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长批准。

  二、提出采购申请。采购部门在采购前须提出采购申请,内容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按程序报秘书长批准。

  三、确定采购方式并实施。

  (一)1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1.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由项目人员、办公室人员、财务人员、纪检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必要时可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确定代理招标。如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应根据招标项目要求,对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从经营资质、业界声誉和代理业绩等方面综合考察,推荐不少于3家招标代理机构候选名单,经招标工作小组研究后确定最终招标代理。

  3.审定招标文件。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审定。

  4.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的,由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派人监督外聘专家抽取工作,出席开标仪式并监督评标会议。

  6.审核评标报告。招标工作小组要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方可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评标报告审批表》。

  (二)12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须制定采购方案、成立采购工作小组、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工作小组组成同第六条第三款(一)1。

  (三)3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部门可直接采用比价询价方式采购。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最终价格。

  (四)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提供3家比价或询价说明;在商场或京东、当当等网站采购物资和书籍,可用即时截图、价签作为比价询价依据。

  四、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由人基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供应商应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质,信誉及服务等条件良好。

  五、验收并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货物(或服务)到人基会或指定地点后,由采购部门2人以上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采购资金。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特殊问题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应签订补充附加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办理货物入库手续。

  货物验收合格并支付采购资金后,经办人持验收单、发票到财务部办理入库手续。

  自用货物由办公室登记造册,领用时办理领用手续;用于捐赠的货物,捐赠时应办理出库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