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26 阅读:8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名称为幸福工程,该项目是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原中国人口报社共同发起的一项公益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宗旨:帮助困境母亲,建设幸福家庭。

第四条 扶助对象:困境母亲

第五条 主要任务:“扶弱济困、扶智赋能、扶助健康”。“扶弱济困”是帮扶受助母亲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扶智赋能”是帮扶受助母亲普及科学知识、提升发展能力;“扶助健康”是帮扶受助母亲改善健康状况、提高健康素养。通过“三扶”内容,帮扶以困境母亲为主的女性群体及其家庭改善生活条件,提升发展能力,建设幸福家庭。

第六条 帮扶模式:多元帮助,精准到人,扶持带动,防止返贫。

第七条 幸福工程全国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

组委会)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原中国人口报社和捐赠人代表等组成,是幸福工程的全国性组织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全国组委会每五年改选一次。幸福工程省级组委会(办公室)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幸福工程工作执行机构,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将变动后的人员名单报全国组委会备案。

第二章 资金募集与使用

第八条 动员社会资源,多方筹措善款。

针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爱心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开展集中劝募、互联网公益众筹等不同形式的善款劝募活动。

第九条 用于扶弱济困、扶智赋能、扶助健康和“三下乡”活动及项目宣传等,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所募善款总额的90%,用于人口基金会事业发展费用不超过所募善款的10%。“三下乡”活动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幸福工程”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扶弱济困”:原则上,每位受助人单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个项目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周期一般为三年。

“扶智赋能”: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数额,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周期不超过五年。

“扶助健康”:围绕女性常见病、多发病、各类大病开展科普宣传、诊查治疗、大病救助、物资捐赠、改善基层医疗水平等帮扶。

第十条 分时段、分层级对幸福工程项目资金进行管理。2020年以前,全国组委会投放的扶困项目资金依然沿用“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的运作模式。

2021年起,全国组委会资助的幸福工程项目资金采取滚动运作、一次性资助等方式。

各省级组委会(办公室)及地方组织机构,经幸福工程全国组委会授权,所募集资金主要在当地开展项目,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地方政府为幸福工程提供的配套或支持资金,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使用。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全国组委会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管理及项目实施等工作进行评估、核查、督导。原则上超过100万的项目,由实施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单独审计。

第十二条 立足资助型模式,确定立项流程。发布项目信息—项目申报—项目审核—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规范项目管理,统一执行流程。签署协议—拨付项目款—项目启动—项目实施—信息公示—项目督导—项目评估—资料反馈—档案留存。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内容需要变更,应在变更前向全国组委会提交变更后的项目方案及预算,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项目结束后,如项目资金有剩余,经全国组委会确认后可采取退回、继续使用等方式处置,继续使用资金的需提交剩余资金的项目方案和预算。

第十五条 幸福工程项目由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按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与该单位所签协议执行,申报单位执行经费不超过项目资金的10%。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反馈项目工作信息、准确填报项目管理软件、提交项目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宣传推广,结合“国际劳动妇女节”“母亲节”“国际家庭日”等特殊节日、纪念日等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社会通报善款募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在披露受助人、捐赠人信息时,应注意对其隐私的保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幸福工程全国组委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