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8-14 阅读:6633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活动,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公共利益、不得侵害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所得税免征由捐赠人凭捐赠收据按照相关规定在当地税务局办理,海外捐赠物资的关税免征由捐赠人按照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

第五条 捐赠人应与基金会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第六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基金会。

第七条 捐赠人捐赠的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捐赠其他物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

第八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款物后,按以下方式出具捐款收据

(一)捐赠人以现金或银行票据捐赠的资产,应以实际清点的现金数额、确认的银行票据接收并出具捐赠收据。以汇款或转账方式捐赠的资产,应以到账金额出具捐赠收据;

(二)捐赠人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人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基金会根据捐赠者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出具捐赠收据;

(三)捐赠人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出具捐赠收入。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九条  捐赠人捐赠的旧物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人捐赠的旧物品须确保其捐赠物品的合法性及实用性。

(二)捐赠人捐赠的旧固定资产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方提供采购时的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价,发生减值按减值后计价。

(三)捐赠人捐赠的已过折旧期限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税务相关规定应以该物资购价的5%计价。

(四)捐赠人捐赠的旧低值易耗品如图书、杂志、资料等按照税务规定应以半价计算。

第十条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按市价确定是否减值。

第十一条 捐赠人捐赠的股份、股权等如已上市,则应以捐赠日前一天的收盘价为准;如未上市的股份、股权应以其公司的实收资本乘以所捐股份的持股比例计算。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为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时,按相关规定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收捐赠款项存入指定账户,专项管理;捐赠物资分类登记账册,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可以回收重复使用的受赠财产,应按时回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受赠财产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基金会按照捐赠人意愿或事业宗旨确定受助对象。

第十八条 基金会受赠财产物资的领用,应当符合下列任一条款:

(一)具备正式的项目文本和项目协议;

(二)具备正式的受赠人递交的申请表,申请表上应有地方政府开具的经过逐级审批并加盖公章的确认函(地方政府应由最低一级政府开始进行调查审批,并逐级审批)。

第十九条 收到基金会资助款物后,受助方按收到资金数额开具正式票据,按收到物资数量出具物资接收函。受到捐助的个人出具接受凭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原捐赠物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200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