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21 阅读:569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为推进基金会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公益组织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年度人员聘用制度,聘用岗位从普通工作人员到各部门副部长。

第三条人员聘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群众路线,保证员工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原则;坚持回避制度原则。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四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机构和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

除财务和涉密岗位需增加相关程序以外,其他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每年年初,在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组织实施人员聘用工作。

基金会成立以秘书长为组长、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各部部长和纪检负责人、工会代表为成员的聘用及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具体负责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务。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六条 部门部长职位由秘书长提名,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理事会审定后任命并向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部门副部长和普通工作人员的年度聘用由各部门部长提名,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

第八条 面向社会聘用普通工作人员,要求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社会和工作经验特别丰富的专门人才,学历可适当放宽为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但需具有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基金会原有工作人员竞聘工作岗位,不受社会公开招聘条件的限制。

第九条 面向社会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管理部会同业务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初审;

  (四)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并呈报结果;

  (五)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第十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增加普通工作人员时,需通过管理部向秘书长办公会提交申请。经批准,可先在基金会原有工作人员中调用。如基金会内部不能调用或有特殊专业需求的,由管理部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出招聘通知。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由理事长或委托秘书长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与原有工作人员(受聘人)使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与新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十三条 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原则,加强日常考勤,完善、落实请销假制度。

   第十六条 员工考核在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带领聘用及考核工作组依据相关程序进行,一年二次,分别在6月底和12月底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以员工职位和所承担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工作主要程序:(1)工作总结。员工撰写述职报告,填写《员工年度考核登记表》。(2)个人述职。员工在本部门或基金会全体员工大会述职。(3)民主评议。在全会范围内开展民主测评。(4)部门鉴定。各部部长根据员工平时表现和述职情况,对其综合评定后,向管理部提交《员工年度考核登记表》。秘书长对各部部长写出综合评语。(5)意见反馈。管理部将部门或领导意见与被考核人见面,由被考核人签字后,报聘用及考核工作组审核、备案。(6)综合评价。聘用及考核工作组根据民主测评、部长鉴定、领导评价等权重,统计核算被考核人最后得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所占比例分别为:20%、30%、40%、10%。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聘用人员职务、级别、工资、奖励和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五章 解聘辞聘

第十八条 在考核工作结束后,本着“双向选择”原则,基金会与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具体事宜由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依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基金会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基金会、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基金会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其他合理理由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基金会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基金会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经基金会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基金会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基金会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安排的其他工作,基金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基金会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基金会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五条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基金会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与所在基金会的聘用关系解除后,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凡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者,均需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离职前,均应经所在部门、管理部人员签字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结清该月应得实际工作日工资。

第二十八条 凡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者,仍有维护基金会社会形象的义务,有对基金会未公开项目和相关需要保密的事项保密的责任。如有违反,基金会有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理事会职工大会讨论,于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