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幸福家庭”推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7 阅读:4028

国卫办家庭函〔2018〕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深入开展,我委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二届全国“幸福家庭”推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深入挖掘、选树和宣传群众身边的“幸福家庭”及其感人故事,突出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文明、健康、优生、致富、奉献”主题,引导家庭不断提高发展能力,构建幸福家庭,建设和谐社会。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协办单位: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三、推选程序 
  (一)部署动员。我委制定“幸福家庭”标准(见附件1)供各地参考,并确定各省(区、市)推选名额(见附件2)。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推选具体方案、“幸福家庭”标准和各地区推选名额,并逐级部署动员。 
  (二)逐级推选。各地按照“幸福家庭”标准,根据本地群众评议,推荐符合条件的家庭并填写申报表(见附件3),逐级推选至上级部门。 
  (三)专家审核。我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省(区、市)推荐的“幸福家庭”进行审核。 
  (四)公示命名。根据专家审核情况,确定候选“幸福家庭”名单,在我委官网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我委认定为全国“幸福家庭”并通报。 
  (五)揭晓展示。拟于2018年10月底举行“全国创建幸福家庭主题宣传活动”,全面、充分展示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取得的成果以及“幸福家庭”的幸福生活。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推选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可根据实际,开展本地区“幸福家庭”推选活动。要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根据名额要求,将“幸福家庭”典型推荐至我委。 
  (二)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对于本地区推选出的“幸福家庭”,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推选过程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不得向群众收取费用,不得弄虚作假。 
  (四)请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于2018年8月15日前,将“幸福家庭”推荐表报送至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同时报送1个有代表性家庭的音像资料(清晰照片10张以内,视频时长5分钟以内,视频格式为MPEG/AVI/MOV/MP4)。 
  (五)各地要及时报送“幸福家庭”推选活动进展情况,我委将通过官网、《创建幸福家庭活动通讯》等进行发布。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家庭司联系人:王茂松,张晓斌 
  电话:(010)62030831,62030705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联系人:行晋 
  电话:(010)62187613,18101033643 
  邮箱:
xuanchuanbu@cpwf.org.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12号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502室 
  邮编:100081

 

  附件: 1.“幸福家庭”标准(参考) 
     2. 各省(区、市)“幸福家庭”推选名额 
     3.“幸福家庭”推荐表 
  

 

 

(代章) 
2018年6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幸福家庭”标准(参考) 

  1.家庭文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视家庭建设,树立良好家风。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家庭和睦。 
  2.家庭健康。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生活习惯良好,生活方式科学环保,居住环境整洁卫生,健康素养较高。 
  3.家庭优生。优孕优生意识强,掌握科学的孕育知识和方法,在婴幼儿早期发展、青少年健康教育、子女品德养成等方面有成功经验。 
  4.家庭致富。家庭成员积极进取,爱岗敬业,勤俭持家,安居乐业。创业有本领,收入稳增长,帮助带动他人共同致富。 
  5.家庭奉献。团结邻里,乐于助人,见义勇为,扶弱济困,热心公益,志愿服务,得到广泛好评。 

  注:该标准供各地开展“幸福家庭”推选活动参考,不作为统一标准,各地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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