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21 阅读:10713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人口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审定同意,自2017年7月5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为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系指:捐赠人或发起人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人口基金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由捐赠人或发起人指定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基金。

第三条 人口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人口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人口基金会申请设立基金。申请设立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基金的申请;

(二)设立基金方案;

(三)设立基金章程;

(四)设立基金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五)设立基金申请人、发起人、捐赠人业绩介绍,自然人从业经历介绍。

第五条 基金的设立由责任部门审核,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设立的,人口基金会与申请人签订基金设立协议。

第六条 设立基金的创始基金最低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冠名基金其创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4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冠名基金不能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第七条 基金要充分发挥其优势,通过直邮劝募,举办义演、义展、义拍及义卖活动筹款,互联网筹款,企业产品附捐,授权代扣,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和设立募捐箱等形式不断补充、壮大该基金。

第八条 基金以任何形式获得的所有捐赠全部进入人口基金会账户,人口基金会为基金分设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创始基金及基金接受的所有捐赠,由人口基金会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捐赠人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从创始基金及年度新增额中按10%比例捐赠人口基金会用于事业发展,基金工作经费不超过基金年度公益支出的10%。

 

第三章 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设立“XX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及办公室严禁刻制印章,不得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发展下属二级机构和建立分基金。

第十三条 管委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由人口基金会委派专人担任管委会主任,管委会执行主任一人由发起人委派。设委员若干名,由发起人、人口基金会财务人员及捐赠人代表共同组成,成员总数为奇数。

第十四条 管委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对拟开展项目或活动的执行方案、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提交人口基金会审批;

(三)对基金的募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与管理;

(四)拟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提交人口基金会审议;

(五)拟定基金的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报人口基金会审议。

第十五条 管委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基金整体方向的指引和公益项目定位、项目方案的审定、报销单据审核;

(二)有权依法依规暂停或停止专项基金所开展的公益项目或活动。

第十六条 管委会执行主任职责

(一)主持管委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确定基金公益项目、善款筹集方案、公益活动实施方案,并对批准后的项目或活动负责组织实施;

(三)召集和主持本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

(四)审核基金费用支出;

(五)完成管委会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管委会副主任、委员协助执行主任开展工作。按时参加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基金重大决策发表意见,行使委员表决权。

第十八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基金的办事机构。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副主任或委员担任,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由人口基金会工作人员担任。

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基金内部运行、善款募集使用、公益项目运作的流程和相关规章,并遵照执行;

(二)管委会办公室应建立基金对外宣传管理办法,明确对外宣传原则、发布流程,制定信息反馈、质询回复和应急公关预案等,并经人口基金会确认后实施;

(三)负责基金网站、网页、微博、微信公众号或服务号等网络平台的设立和运营。开设网站、网页、微博、微信公众号或服务号时,需报人口基金会审批并进行备案;由专人负责网络平台的运营和维护,定期更新内容,发布内容应遵循《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宣传推广及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四)负责基金项目文本起草、项目资料收集整理、财务对账、费用核销和其他日常工作处理;

(五)负责收集基金及项目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动态等信息,协助执行主任协调与各方面的工作关系,掌握本基金各项活动情况,负责编写本基金大事记并按时向人口基金会汇报。

第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基金申请人派出。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与人口基金会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第二十条 基金管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管委会委员、办公室及办公室主任等,均无权代表人口基金会对外签订与基金、各公益项目有关的捐赠、资助、合作等协议。

第二十一条 与基金、各公益项目有关的捐赠、资助、合作等协议均由人口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直接签订,并加盖人口基金会公章。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委员、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人口基金会和基金的社会荣誉。

 

第四章 基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的筹募、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且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基金章程的规定,不得为个人或企业牟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劝募、项目实施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XX基金”。

第二十五条 基金一般只能动用其创始基金以外的部分开展相关活动,特殊情况须征得发起人同意,方可动用创始基金。

一个会计年度后基金的最低存量不得低于创始基金最低数额。

第二十六条 基金的使用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算方案,经管委会审批后报人口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基金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人口基金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含预算)。

第二十八条 基金开展公开募捐应将募捐方案提前20个工作日报送人口基金会,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接受捐赠方式、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二十九条 基金开展资助或其他活动时,应提前一月将活动计划报送人口基金会,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名称、宗旨或目的、起始时间、实施地点、周期、受益对象、参与人群、宣传推广、组织分工、资金预算等。

遇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应向人口基金会提交紧急预案,在活动开展后10日完备各项手续。

第三十条 资助计划或活动方案,报送人口基金会进行初审,根据反馈意见完善后,管委会形成决定,附相关文件上报人口基金会;人口基金会批复后,需签订资助或委托执行协议,委托事项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应委托第三方公开招标;委托事项金额30万元以下,应进行市场询价和三方比价。各项工作完成后,人口基金会安排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监督项目活动的组织实施,收集整理项目活动过程中的委托服务(采购)发票,受助人接收资助或接受服务签名表,现场影像视频资料等。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人口基金会提交执行报告及决算、结项或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每季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人口基金会向管委会送交收支情况表;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送交年度财务报告(收支文字报告及收支汇总表)。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度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年度项目支出300万以上的基金,由人口基金会组织安排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基金注销

 

第三十四条 人口基金会定期对基金进行督导检查,对积极组织募捐、开展活动、运行规范的予以表彰,对长期不开展活动或管理不善的基金及时约谈、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 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注销:

(一)基金完成其宗旨和使命申请终止的;

(二)基金在组织募捐和开展公益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公益原则,或不遵守人口基金会相关管理制度的;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募捐和公益活动的;

(四)在开展募捐和公益活动时连续两次不规范使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XX基金”名称的;

(五)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基金最低存量不足创始基金的。

第三十六条 基金注销时,需经管委会会议表决,人口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基金注销后,视情况进行审计,清算审计时,由人口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基金进行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管委会无法履职的,由人口基金会基金联系部门提请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调整为公益项目,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人口基金会批准后予以实施;没有明确指向的,按相关规定,交由人口基金会用于事业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口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人口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审定同意,自2017年7月5日起实施。